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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是EOD模式的三种落地方式之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包含一定量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占比(使用者付费),且当地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项目实施不是很紧迫的区域,EOD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
其实,EOD模式与PPP模式的关系无非有两种:一种是把EOD模式界定为PPP模式的一种创新模式,另一种是把EOD模式界定为PPP模式的“战略合作伙伴”。
PPP通常是指公私之间为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为了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形成的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双方拥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来维持的,最终的结果是在项目中合作方的建立比单独行动更加有利。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能够使用不同的PPP运作模式,为项目提供多样的合作选择。
综上所述,PPP的概念无论从广义或狭义上讲,范围都要比BOT、TOT等要广,BOT、BDOT、BOO、BTO、DBFO、DBO、BOOT、TOT、O&M、SOT、BBO等都可以看作是PPP模式的一种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PPP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大多与BOT及TOT模式有关,运用这两种模式完成污水环保项目的经验也较多,加上污水环保PPP项目自身的特点,我国污水环保项目多采用BOT或TOT模式。
BOT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社会资本方获得污水环保项目的特许权,并在特许期内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负责,通过运营收益将投资收回并赚取利润,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我国政府长期负担着污水环保项目需要的高额资金,在政府有限的财力下导致投入的资金不足。该模式可以将国内外的社会资本引入污水处理行业,避免了因政府缺乏资金投入制约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问题。
该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方发起、筹资、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因而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出现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包揽的问题,还将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该模式可以将单一的投资主体发展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吸引民营经济实体及该行业国内外的大规模的公司参与进来。不但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制度创新改革的脚步,打破政府垄断污水处理行业的局面。
(3)有利于引进我国或者国外对项目建设及管理的先进经验,大幅度的提升建设及运营的效率
我国或者国外该类行业公司的管理经验及先进的技术可以提高污水处理的运营效率。
该模式不再需要政府在负责污水环保项目的建设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经营,可以让政府把精力主要投放在宏观的监管上,利于城市的整体规划、管理。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监管水平,还能够减少政府在规划决策时的盲目性。
BOT模式的特许经营期一般超过二十年,人们对长时间内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预见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使得一些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
该模式具有较长的周期、复杂的结构,需要严格的法律环境,但我国尚未成立BOT法,该类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污水环保项目大多采用固定投资回报率。该方式不利于项目发挥较高的运作效率,因为项目公司在固定回报的情况下会缺乏对运营效率进行提高的动机,也缺少将运营成本降低的奖励机制。
TOT模式是在BOT模式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它是为客服BOT模式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营中的局限性而出现的一种方式,也是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
TOT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社会资本方获得已建成投产运营的污水环保项目的经营权,在特许期内对其进行经营,将该项目在未来若干年的收益一次性的支付给政府,政府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污水环保项目建设。期满后,再把该项目向政府移交。
与BOT模式相比,该模式下社会资本方购买的是已经建成并且投入运营的污水环保项目的经营权,从而避免了在污水环保项目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矛盾。该模式不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只对经营权进行转让,所以不可能会发生产权的纷争,双方更容易达成合作。
采用该模式,政府可将未来收益变现,并用该资金新建污水环保项目或偿还项目建设担负的债务,并且在污水环保项目转让后,减少了财政补贴。
社会资本方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污水环保项目的经营权,可以将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技术引用进来,在将经营成本降低的同时将管理效率进行提高,使多方获益。
当政府向社会资本方移交污水环保项目的经营权时,一定要先将企业改制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好,包括人员安置、移交内容与协议不符或其它新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才可能正真的保证污水环保项目的经营权顺利转让。
社会资本方在进行融资时必然要求一定的回报率,只有同期贷款利率低于投资回报时才有意愿来投资,导致出现较高的融资成本。
相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采用TO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略低于BO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
虽然相对BOT来说TOT的环节较少,但在利用外资时也需要完善的法律环境,我国缺少TOT模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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